天山網訊(庫爾勒晚報記者王偉偉 通訊員徐慧報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的精神,巴音郭楞調查隊對部分小微企業進行調查,結果顯示,今年1-5月,全州開工生產的18家小微工業企業中,僅有1家企業享受到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還有個別小微工業企業由於是個人獨資企業,在劃分上屬於個體戶經營,不屬於享受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的範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在前幾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基礎上,4月2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徵稅範圍,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了優惠面。
  享受範圍更廣
  企業所得稅在征收方式上分為兩種,一種是查賬征收,另一種是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又分為定率征收和定額征收兩種方式。在此之前,國家規定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僅指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享受,而此次出台的關於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由核定征收企業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為無論採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受惠幅度更大
  與新規出台之前最近的一次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新規不論在時間上還是受惠幅度上又上了一個臺階。時間上,原規定是“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新規定是“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時間上又延長了一年;在受惠程度上,原規定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額度由6萬元提高至10萬元。巴州國稅局所得稅科負責人舉例說,如某企業所得稅應繳稅金為10萬元,按照新規,其所得稅的納稅基數則為5萬元,稅率為20%,其最終應繳納的所得稅為5萬元*20%=1萬元,其實際稅率其實是10%,而稅法規定的法定稅率為25%。
  雖然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台時間是今年4月份,但絲毫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1月1日起享受優惠政策,因為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管方式,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中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所得稅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後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通過對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企業調查瞭解到,享受優惠政策非常方便,手續簡單,花費不了太多時間,企業感到非常滿意。  (原標題:巴州一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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