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治療兒童醫院擔責
  女童因發燒3次就診未確診搶救後留後遺症醫院被判賠4.7萬元家人上訴終審維持原判
  因為發燒,父母3次帶林佳(化名)到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兒童醫院就診,但癥狀始終未減輕,家人隨後給林佳轉院,醫院連續3次下達病危通知書。因延誤治療,林佳患上重度心肌炎,無法正常學習和生活。
  林佳及父母起訴兒童醫院索賠近20萬元。記者今天獲悉,二中院終審認定,兒童醫院有過錯,判決其賠償4.7萬餘元。
  事件3次發燒就診兒童醫院沒查出病因
  11歲的林佳是通州的一名小學生。2011年7月7日,因為渾身發熱,父母帶她到北京兒童醫院看病,醫生當時稱林佳的病是急性呼吸道感染。輸液後醫生給開了口服的藥,就讓林佳回家了。
  然而第二天,林佳身上開始出現少量紅斑,到7月9日紅斑開始增多,眼睛發紅,嘴唇乾裂。
  7月10日,林佳再次到兒童醫院就診,臨床診斷為:急性感染、呼吸道感染、淋巴結腫大,並建議到皮膚科檢查,皮膚科診斷為多形性紅斑。
  7月11日,由於發熱不退,體表紅斑不斷增多,林佳第三次到兒童醫院就診,此時大夫的臨床診斷為:發熱待查,病情好轉。由於眼睛發紅,醫生要求林佳到眼科看病,眼科大夫的臨床診斷為:結膜炎。
  7月12日,由於病情仍不見好轉,林佳轉到首都兒科研究所附屬兒童醫院(下稱“兒研所”)就診,當日確診為川崎病,住院治療,並連續3天下達病危通知書。
  經過16天的住院救治,林佳的體溫才得以恢復正常,皮疹和結膜充血癥狀減退,但造成心臟全心擴大,左室壁增厚伴左心室收縮功能降低,重度心肌炎。
  醫院:與醫生診療過程無關
  林佳認為,由於兒童醫院多次誤診和漏診,錯誤地使用藥物,使其錯過治療時機,出現嚴重後遺症,一生無法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故要求兒童醫院按80%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4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後續治療費待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
  對此,兒童醫院辯稱,川崎病是一種主要發生於兒童的非特異性全身性血管炎疾病,至今病因未明,發病機制尚不明確。醫院在林佳第二次就診時就考慮到川崎病的可能,所以積極抗感染的同時,建議住院治療,但因床位緊張才未能住院。
  醫院還稱,林佳最後一次就診時,已發熱5天半左右,根據其癥狀雖需考慮川崎病,但確診依據尚不足。
  綜上所述,醫院認為林佳的狀況與該院醫師的診療過程無關,醫院也盡到了告知義務,故不同意林佳的訴求。
  審理終審醫院被判承擔40%賠償責任
  在法院審理期間,法院進行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兒童醫院在診斷時間上不能算延誤,醫生亦無明顯不當。但由於孩子持續不明原因發熱且伴有發疹,具有部分川崎病的癥狀與體徵,此時兒童醫院應將其留院觀察。
  儘管由於診療資源不足,無法立即安排住院,兒童醫院亦應主動建議到其他醫院就診治療。對於可能存在的高危疾病,兒童醫院亦應告知孩子的家長疾病的危險性,提醒他們重視病情等等,因此兒童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去年12月,一審法院判決,兒童醫院賠償林佳醫療費等共計4.7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判決後,林佳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判決該案的司法鑒定費8700元,由北京兒童醫院負擔。
  文/記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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